2004年10月,在位于福州北环中路某写字楼的一品牌美容院,林小姐办理了一份半年24次的美容消费服务。去年3月,她又加办了一份一年期同样的服务。然而,林小姐的消费次数还没完的时候,服务员却通知说美容院不办了,叫她去领取该品牌的美容产品,以抵除剩余的服务,林小姐不换产品想退款遭到拒绝。
林小姐说,接到换产品通知时还有20多次没做,折算价值约为500多元。林小姐之所
以不想换产品,她说是因为以前试用过,但不适合自己的皮肤,她希望美容院能给她退钱。
汪小姐是该美容院的前老板兼房东,她说:“原先的承包人董艳在春节前已经离开,100多位顾客也都在其他工作人员离开前换了产品,就林小姐一人硬是不愿换。”
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王荣坚律师认为,双方订立消费合同后,因为美容院停办而不能履行合同,美容院应承担违约责任,顾客坚持要退款时,美容院经营者应予支付。“而且美容院已经事实上承认了合同关系的存在,而不是像她所说的已经超期。”王律师表示,如对方不愿支付,林小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