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参照国家商务部《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河北省美发美容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由河北省商务厅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金仓、刘东清、施健、伍治丽、安彦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美发美容企业星级评定的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经营性美发美容企业的星级评定(不适用于医疗美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296.3-1995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9666-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SB/T 10270-1996 美发美容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